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9号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9号
  •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9号
  •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9号
  •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9号
作者:jn江南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08 07:48:50

2023年10月27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体育路1号金城嘉顺华府小区1栋1-0102

  2023年10月27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体育路1号金城嘉顺华府小区1栋1-0102号商铺的北海市海城区鼎恒百货店做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有皇冠の家富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L-A)3个;美的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1.2)4个;格力牌减压阀(型号JYT-0.6-A)3个,宏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1个,群松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型号ZYF-C)1个。上述调压器、减压阀均未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35844-2018)的要求,调压器出口压力在产品出厂时已设置调试好,调压器出口压力应为不可调节。检查发现有宝禾牌燃气灶(型号BDZ-MS155)2台,兴大牌燃气灶(四头)1台,玉帝牌燃气灶1台,晶冠牌燃气灶1台,无标示燃气灶1台。以上家用燃气灶具均未按《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的要求,商用燃气灶具必须有熄火保护设施。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燃气灶具及调压器、减压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15050号)及其《财物清单》。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具、调压器及减压阀用于销售,购销详情如下:(1)皇冠の家富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L-A)进货价5元/个,进货3个,销售价8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24元;(2)美的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1.2)进货价5元/个,进货4个,销售价8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32元;(3)格力牌减压阀(型号JYT-0.6-A)进货价5元/个,进货3个,销售价8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24元;(4)宏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进货价12元/个,进货1个,销售价15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15元;(5)群松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型号ZYF-C)进货价12元/个,进货1个,销售价是15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15元;(6)宝禾牌燃气灶(BDZ-MS155)进货价130元/台,进货2台,销售价150元/台,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300元;(7)兴大牌燃气灶进货价210元/台,进货1台,销售价230元/台,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230元;(8)玉帝牌燃气灶进货价70元/台,进货1台,销售价90元/台,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90元;(9)晶冠牌燃气灶进货价130元/台,进货1台,销售价150元/台,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150元;(10)无标示商用燃气灶进货价130元/台,进货1台,销售价150元/台,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15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030元,无违法所得。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及减压阀的阀门(调节部件)为可调节转动状态,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要求,调压器出口压力在产品出厂时已设置调试好,调压器出口压力应为不可调节。上述燃气灶具未设有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的要求,商用燃气灶具必须有熄火保护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调压器、减压阀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压器、减压阀及燃气灶具:皇冠の家富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L-A)3个;美的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1.2)4个;格力牌减压阀(型号JYT-0.6-A)3个,宏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1个,群松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型号ZYF-C)1个;宝禾牌燃气灶(型号BDZ-MS155)2台,兴大牌燃气灶(四头)1台,玉帝牌燃气灶1台,晶冠牌燃气灶1台,无标示商用燃气灶1台;

  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壹仟零叁拾元(¥103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推荐产品


  • 地下管线受损燃气泄漏!他们及时出手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