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气安全运用,实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向获得燃气运营答应的企业购买,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禁止运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如无熄火维护设备的灶具、老旧橡胶软管、可调节减压阀等),自动承受瓶装液化气运营企业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对存储、运送、运营、运用的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令法规规则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来历:市公安局 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归纳行政执法局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