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那曲市市场监管系统典型案例

“3·15”那曲市市场监管系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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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ICHI(爱知时计)
发布时间:2025-03-21 09:06:47

那曲市市场监管系统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

  那曲市市场监管系统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大的明显问题,纵深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2024年,全系统累计立案1210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件,销毁假冒伪劣商品176种,货值金额4.7万余元,守牢了消费安全底线,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营造了放心消费环境,为提振消费信心,守护社会和谐贡献市监力量。

  值此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逐步的提升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提升消费者依意识,共筑满意消费。

  2024年3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牛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那曲市某公司将四川某公司生产的风干猪肉分装到标有“西藏特产”,产地为西藏字样的食品包装袋中。经查,该食品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生产企业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成分、配料表等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产地为西藏字样的无标签肉制品共30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无标签预包装猪肉干30袋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那曲市小学周边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饮品26罐、副食1袋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原料抽样检验时,发现那曲市安多县某学校食堂食品原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安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根据群众反映,嘉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供给顾客的食品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存放,造成食品污秽不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嘉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压面房经营无标签食品添加剂,在操作间及仓库内存放5包暂未拆封的玉米黄,其标签未注明添加剂字样、无成分及配料表、无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无标签玉米黄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色尼区某农牧民综合经济合作社销售的“杰麦面包”出现发霉现象,经查,现场发现两批次7021袋有腐败变质现象的面包,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面包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腐败变质面包7021袋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发现色尼区某鲜果店销售的上海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色尼区某小吃店操作间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厨师未及时补办健康证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初次发现违规现象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该店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时,发现那曲市某摩托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TDT5792Z)电瓶车整车质量、照明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瓶车电器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瓶车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9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常规抽样检验时发现,那曲市色尼区某百货批发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调压静特性和标志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5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某百货店所销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规格:JTY-PC-001)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8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探测器2件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爆竹类烟花抽样时,发现色尼区某烟花鞭炮店销售的金玉满堂(爆竹类烟花)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98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2元,没收不合格金玉满堂(爆竹类烟花)24挂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液化气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时,发现比如县某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证超期,仍对外充装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那曲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酒店电梯进行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员利用“口袋码”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聂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诊所药品货架柜上摆有超过有效期药品“注射液”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310;规格:2ml:20mg;生产日期2022.07.02;有效期 2024.06)。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不合格药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某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痛经贴),经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痛经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安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安多县某超市货架上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百雀羚男士平衡水润保湿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安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没收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3瓶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申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时,发现某超市使用的电子秤上无检定合格证,并在称量的过程中存在较大误差。经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确认该电子秤为不合格电子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台秤)1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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